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与被告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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