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能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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