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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能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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