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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乙(××××年××月××日出生)。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经常殴打原告,即使儿子的出生,也没有给被告带来任何的改变。而且被告在外面经常沾花惹草,甚至为此曾经服刑。原告隐忍多年,一直苦劝被告回心转意未果,现原告已身心俱疲,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子张*乙出生,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农历腊月25日原、被告因吵架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候*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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