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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甲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甲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甲,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相互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书草率结婚,婚前生育一男孩,取名石*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感情一直不好,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最近几年,被告始终不管原告父子生活,双方长期分居。婚后没有建立起来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石*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必要生活教育费用,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订婚,2011年农历5月18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同居,2012年1月1日儿子石*乙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手续,2014年2月原、被告因吵架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石*甲与被告董*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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