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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张*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从不把原告当人看待,长期在精神和肉体上折磨原告。2014年5月份,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被赶出家门,二人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亮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亮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恒,于2009年2月12日生育女儿张*诺,现二子女均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张*亮离婚,被告张*亮不同意离婚,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本院不宜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况且,原、被告已生育了一子一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以判决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亮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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