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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韩*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韩*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并于农历九月二十四举行结婚仪式,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年××月××日生育儿子韩*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韩*丙,随着婚姻生活的步入,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和,且被告生活不检点,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原告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被告仍旧不改恶习,双方关系没有任何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儿韩*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韩*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上有老,下有小,我俩不吵架,就是谁也不搭理谁,我干活回来没饭我就自己找地方吃饭去,吃完饭就睡觉明天早晨还接着干活去。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提交(2014)文民初字第419号裁定书一份,证明我原来起诉过,后来撤诉了。

证据2、提交宅基地证及附件各一张,宅基地证号:冀(文)字第0400395号,户主为韩长保,宅基地的四至西邻街,东邻立加,北邻奎*,南邻铁柱;

证据3、提交分家单一张,证明冀(文)字第0400395号宅基地是我们共同的财产分家分给了我和被告,2010年又重新翻盖了这处宅基地。现在房子的价值为24万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裁定书没有异议。对宅基地证没异议,分家单上提到的北院就是宅基地上的那处房,房子大概是2010年翻盖的。这处房是我大娘的,因为我大娘家没有儿子只有姑娘所以最后把房给了我父亲。现在房子的价值为24万元。

对证据的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且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韩*乙(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韩*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2月30日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1月7日撤诉。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位于文安县大留镇镇韩留镇村的房产一处(冀(文)字第0400395号),二手翻斗车一辆,现在在被告处。在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债务共计49000元(分别欠高法池6000元,欠李**9000元,欠王**7000元,欠王江涛8000元,欠于烨*10000元,欠胡**2000,欠霍娜娜3000元,欠王**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起诉被告韩*甲离婚,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2014年1月7日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和好,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起诉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离婚后,鉴于原、被告之子韩*乙已年满18周岁,故可不考虑其抚养问题,原、被告之女韩*丙现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女儿韩*丙的生活环境,韩*丙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文安县大留镇镇韩留镇村的房产一处(冀(文)字第0400395号)及二手翻斗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房产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为24万元,二手翻斗车的价值,考虑到购买的价格和原、被告现在对车的估价,以16000元为宜。夫妻共同债务49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03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韩*甲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韩**(2005年8月22日出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年3600元,2015年4月份至2015年12月份的子女抚养费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以后每年的子女抚养费3600元,于每年的1月1日前履行,至韩**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韩*甲对韩*丙享有探望权,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在子女住处进行探望;

四、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文安县大留镇镇韩留镇村的房产一处(冀(文)字第0400395号)及二手翻斗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49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0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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