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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相敬如宾,共同生育一双儿女。但是光阴似箭,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时代的兴起,被告爱上了上网,心也开始变大了,认识的人也多了,原、被告之间的隔阂就开始产生了。刚开始夫妻之间是小吵,到后来被告背着原告私自一男一女去旅游,最严重的是2013年5月以集资赚钱高额回报为诱饵,把原告骗到西安,先后骗钱7万多。原告是一名大货司机,一年没开车,大约是7万多,加起来是15万之多。在西安共住一年多,后来被告不知去了何处。去年春节都没回家过年,原告是一忍再忍,宽容再宽容,总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让孩子少受一点伤害,让老人少伤一点心。但原告的理解、宽容和忍耐是有底线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刘**、刘**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包括被骗的7万多元的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离婚一案,原告所述的经过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女儿刘**于2002年农历11月3日出生,儿子刘**于2006年农历1月8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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