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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甲、被告张*及双方委托代理人谷**、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毕*甲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共同生活,婚后生一子毕*乙,现年14岁,生一女毕*丙,现年8岁。我和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多年感情不和,被告让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为解除双方痛苦,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婚前感情很好,从没有打架吵嘴。我是男到女家落户,我孝顺老人、尊重妻子、爱护孩子,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当中。原告在外上班已经三年,原告回家后,我一直照顾原告,从不让其干家务活,我们二人不存在感情不和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一子毕*乙,××××年××月××日生一女毕*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十四年之久,且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婚姻基础牢固。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有矛盾发生,但这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毕*甲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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