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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城**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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