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任某甲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田*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史*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甲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香河县城**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
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