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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刘*乙,婚后感情较好,之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关心。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刘*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三、被告个人债务100000元,由被告负担。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刘**。

关于感情,原告认为,婚后感情较好,之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关心。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

对于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刘*乙。婚后感情不错,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没有沟通好,偶有争吵,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并无原则上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子女尚年幼,且原、被告双方通过努力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应当珍惜,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加之诉讼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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