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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此后一直在廊坊居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王*乙,2012年购买安次区枫景园小区2-2-611室房屋居住至今。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因年龄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猜忌心过重,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告张*与被告王*甲离婚;二、婚生子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产计60.21平方米);尚欠原告母亲50000元,被告母亲29000元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为维护家庭完整,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庭审中,原告方陈述,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很好,对孩子也很细心,但是被告有时会有不理智的表现,对原告有语言上的伤害,让原告接受不了。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不愿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感情尚可。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生活,仍不失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及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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