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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经常吵架,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不错,去年有过吵架,但没动过手。吵架原因是去年11月我包的工程出了工伤事故,赔钱十余万,这件事导致我很烦,并且导致我与原告吵架,但也由于我没和原告讲清楚。我与原告结婚十年了,都快50岁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我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认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起诉离婚。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认为结婚十年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虽有时发生争吵,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均年近五旬,婚后十年中,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仍不失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梁*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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