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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农历2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杨**,于2007年农历2月初五生育次女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多次使用家庭暴力殴打威胁原告。原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奈原告于2010年7月1日起诉离婚,2010年8月1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此期间被告仍酒后去原告处闹事,无奈原告再次起诉,诉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陪嫁物品归原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2010年7月1日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在确定有和好意向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原被告一直生活至今,2010年8月1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有5年多,双方感情尚好,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在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夫妻生活的和谐以及双方父母的感情因素,请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给双方再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杨**,于**年××月初五生育次女杨**。原告曾于2010年7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孟*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7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孩现均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2010孟民初字第544号判决书、幼儿园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已十余年生育了两个子女,原被告之间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虽曾经起诉过离婚,但已隔五年之久,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向本院积极表达了争取和好的意愿,故应该再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樊*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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