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胡*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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