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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多次对原告殴打,原告无奈回娘家居住,期间原告生病住院治疗,被告置之不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不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为原告起诉离婚,原告生病期间被告才没有去看。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生育长子张*乙,2015年4月原被告分居。现婚生男孩随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四年多,并生育一名男孩,应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而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给原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原告请求判决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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