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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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