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高*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甲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