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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认识,××××年××月××日生育一女高*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感情尚可,后来201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在家庭生活中感受不到温暖,现原、被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判令婚生女高*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开始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也有不信任的事情发生,并且原告对被告父母也有不尊重的时候,所以被告也坚持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高*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也愿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认识,××××年××月××日生育一女高*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抚养高*乙。原告认为自己有工作,每月工资底薪3000元,高*乙刚3周岁,年龄尚小,需要母亲照顾而且女孩跟着母亲更方便一些,爷爷奶奶岁数太大,好多细节照顾不到;但被告坚持要求孩子归己抚养,理由是被告月工资3000元,自己还有买卖。孩子平时跟着被告一起住,2015年6月份孩子已经在被告家附近上幼儿园,平时奶奶帮忙接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页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经常争吵,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高*乙现年3周岁,现跟随被告居住生活,被告经济条件尚好。高*乙现已就近在被告处上幼儿园,平时由奶奶接送,故高*乙跟随被告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高*甲离婚。

二、婚生女高*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可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的周日探视高*乙,每逢寒暑假,高*乙还可跟随原告生活一周。探视时被告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高*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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