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1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4年正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向法院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高*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高*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乙。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本院,提出离婚。2014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4)孟*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高*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诉求的认可,亦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仅主张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表示另行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高*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