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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