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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