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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