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朱*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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