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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朱*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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