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香河县城**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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