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张*的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张*与李*管辖裁定书
贾*与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尤*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张*与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