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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