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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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