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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任*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甲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常年不在家,痴迷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顾,家人及亲友想尽办法多次对被告进行教育,但被告执迷不悟,恶习不改,造成债务高筑,倾家荡产。我2014年患病,花药费10多万元,被告也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经征得原告同意,确定了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予离婚?2、如离婚婚生男孩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围绕调查重点,原告述称我与被告结婚,我俩均系再婚,我与被告婚后的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外出做生意常年不在家,不关心我和孩子,我与被告这些年分居是经常的,被告去哪里也不告诉我,被告经常赌博,屡教不改。从2012年10月份左右,被告就一直没有回来过,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与被告婚后于2002年1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任某乙,现孩子跟随我生活,若离婚,让孩子随我生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这个抚养费是根据孩子的需要说的,被告是否有这个能力我不知道。

对于以上调查重点,原告未有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结婚前没有孩子,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有一孩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于2002年1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任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9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查被告的父亲任书香,任书香称被告去哪里不知道,走了有两年了也没有跟我联系过。诉讼中原告称与被告已分居三年了,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分居的事实,根据被告父亲的证明,应予确认。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又坚持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予双方离婚,婚生男孩任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现又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根据现在当地的生活标准,要求较高,被告以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任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任*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给付,每年的1月1日给付孩子上年度抚养费一次,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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