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与被告田*离婚。
二、原告曹*退还被告田*彩礼款12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