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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