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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在亲人、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到万柏林区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爱撒谎,让原告没有安全感,为此经常吵闹。三年前开始冷战虽住一个屋却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相互之间无照顾,无关爱,更谈不到家庭的幸福。三年间原告一次次找被告沟通却没有任何结果,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沾花惹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在去年查出多发性乳腺结节和甲状腺等疾病后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还扬言我就是要气死你。实践证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共同生活下去就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三年前据原告讲开始分居,为此原告起诉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虽然近年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应当本着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在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也应当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外界的协调,化解矛盾,取得对方的谅解。但被告却无视法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本身也是对自己家庭生活的不负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多年,虽然被告未到庭诉讼,无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也应该再给双方一段时间来冷静对待、正确处理,本次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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