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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在同一单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5日婚生一女张**,现就读于太原**小学。由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性格不同,双方磨合不来,尤其是被告酒风不好,酒喝多以后经常恶语相向,并实施家庭暴力,在一次次吵闹、打骂中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在一次吵闹过后将原告及女儿赶出家门,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婚生女张**一直与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成长,应保持现状,由原告抚养,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一向由原告负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被告父母在太原有房,原告收入不高一直在外租房,双方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应归原告所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房内设置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双方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也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我们之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的工作问题,经常凌晨回家,为此双方才产生的矛盾,但是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某与被告张*于200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5日婚生一女取名张**,现就读于太原**小学四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双方时有争吵、打闹,2012年10月份原告带孩子在外租房居住至今,期间双方仍有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不同意离婚。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对,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和某与被告张*系自由恋爱,二人婚后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对对方多一些关心、理解,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婚生女张**年纪尚幼,完整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如果原、被告之间互相体谅,多加沟通与交流,双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和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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