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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