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0月10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乙(身份证号:××;××××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丙(身份证号:××,现两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故原告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婚后男孩张*乙,女孩张*丙随被告张*甲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他争执各自放弃,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