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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前各自有一个孩子,××××年××月底开始交往,由于被告孩子非本市户口,其为让孩子上学,急于与原告结婚,在被告的多次催促下,双方于××××年××月××日草率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生有一女,现年两周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做任何家务,还要求婆婆伺候,与原告父母及孩子之间的关系也不很和睦,尤其是被告孩子户口落在原告处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大变,经常把家里搅得不得安宁,原告及家人曾无奈两次报警,2012年11月24日因被告行为过激,原告家人及几十家租户险些丧命,被告没有半点悔意,反而离家出走,还恐吓原告全家要预备放火。原告于2014年5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至今,被告仍然在外居住,现原、被告实际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于2008年相识,后经三年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国庆办了婚宴,婚后夫妻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对孩子也视如已出,八年的朝夕相处感情相当稳固,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缺乏感情基础,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至于原告编造的为了孩子就学而结婚更是无稽之谈。孩子寄养在姑姑家,原本就在五**学读书,孩子的姑姑是校长,生活条件优越,被告爱屋及乌,公公婆婆也喜欢女孩,多次要求接回孩子,婚后不久,原告和我专程去把孩子接到身边和我们和公婆一起生活。原告所诉的被告不做家务让老人侍候对孩子不好都不是事实。婚后我们和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六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在一起生活,除了上班,我不是辅导孩子学习就是带孩子们出去玩,婆婆身体不好也是我在旁照顾,平时洗涮只要我在家,都是我和婆婆一起,婚后全家六口人的衣服一直是我承包,直到怀孕。婆婆也常在人前赞扬我,儿子也喜欢我,原告也放心在外面工作,家里大小事情从未让他操心。原告所述的两次报警更是无中生有,事实是婆婆家人得知我怀孕,就多次提及打胎,我不舍得,就逼着离婚,我不同意,怀着孕被强行赶出来,编造一系列的故事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村里人都知道是一家人欺负一个孕妇。原因很简单,孩子出生要罚十几万,扬言养个孩子还不如再娶个媳妇划算。我不同意离婚,故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不做任何答辩。恳请法庭能给我们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由于原告的原因,女儿至今没有上户口,原告应当承担这些责任,在起诉状中原告对这些事情根本不提及,是想逃避自己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有一子牛慧阳,现年10周岁,被告带有一女原名余**,再婚后改名为牛**,现年9周岁。××××年××月××日被告又与原告生育一女,现年2周岁,尚未取名和上户口,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1月24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在怀孕期间带其女儿外出租房居住,双方分居,分居期间于××××年××月××日又生一女。此期间原告对被告生活及生育孩子的事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也未予扶助。结婚后,南黑窑社区给社区居民分配福利住房,每人30平方米,原告及其儿子、父母分得一套,被告及其所带的女儿分得60平方米,另外被告又出资购买20平方米。现被告名下有80平方米福利住房一套。庭审中被告称,其外出居住是被原告家人逼迫无奈的,外出居住期间原告将其娘家陪嫁的汽车一辆卖掉了,其娘家陪嫁的首饰也由原告的姐姐抢走了,要求返还上述财产。原告称,汽车是原告结婚时出资买的,已经卖掉了,首饰并不是原告的姐姐抢走的,对此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被告还称,如果判决离婚,其本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但必须先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原告也同意该意见。被告还称要求原告将村里分的福利返还,并将大女儿的姓改回来。原告称由于超生,村里将福利全部给扣了。

在本案审理期间,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事项而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派出所接警记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婚姻生活,对于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矛盾,还应通过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来妥善处理,从2012年11月24日原、被告分居后,至判决之日已经三年。2014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从判决至今,被告仍然在外居住,双方的关系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善。由于双方在此期间对家庭财产、孩子问题未能做出妥善的安置处理,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孩子年幼正需父母的关爱和照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可先对财产及孩子等问题做出妥善处理,减少双方的矛盾冲突和对立情绪后,再考虑离婚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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