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