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史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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