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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8月自由恋爱,1990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还行,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被告到外地后就好多年没回来,2008年期间被告回来一次后又走了,2008年年底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曾两次起诉这是第三次,两次起诉均因被告送达问题而申请撤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人民币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牟*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8月自由恋爱,1990年3月31日登记结婚,1989年3月3日共同生育长女牟*乙,现已成年,2000年3月19日共同生育次女牟*丙,现就读于太原X中,两个孩子均跟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还行,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因无法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问题而申请撤诉,2015年9月6日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撤诉申请、撤诉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二女,共同生活时间长,有一定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2008年底分居,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的原则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均无益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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