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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诉称,1992年冬天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3年5月1日办理婚礼,婚前感情还行,婚后感情就是吵,婚后虽生一子温*也未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结婚多年被告酗酒成性,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心,夫妻没有感情,双方从2014年9月18日分居至今,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2014年10月15日起诉过一次离婚,结果是判不离,判决后也分居居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有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温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是草率结婚,因职业性质我对我爱人有愧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对我爱人有依赖,对家庭我也尽力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冬天双方经人介绍恋爱,199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12日生一子温*,浙**学院。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5年9月25日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本院(2014)杏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育一子,共同生活时间长,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草率离婚对双方和子女均无益处,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关心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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