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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甲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冀*甲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甲,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冀*甲诉称,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6号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不好,被告不孝顺老人,不照顾孩子,孩子的生活学习不管,被告没有尽到做母亲、儿媳的责任,被告在我每个月拿不回来工资的时候就闹腾,被告曾经生气出走将近有半年多,那会我的腿受伤,当时我还得照顾孩子。没有分居,以前没有起诉过离婚,我与被告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可以。被告一直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在孩子三年级的时候才找到一个临时的工作,原告家人辱骂被告,原告曾经打被告,并把被告从家里赶走,所以原告所述被告出走是因为原告把被告撵出家门的。2013年4月8日,有女人给原告打电话,被告怀疑是原告有外遇。被告与原告没有分居,以前没有起诉过离婚,被告为了儿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相识恋爱,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9日共同生育一子冀*乙,现就读于太钢X中初一,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好,婚后感情也好。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育一子,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均无益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冀*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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