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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郭*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丢失结婚证,于2013年11月20日补办结婚证,1997年8月29日共同生育一子郭*丙,现年18岁,2001年5月4日共同生育一女郭*丁,现年14岁,现就读于太原市X中。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因被告老家院子分配不均导致矛盾加深,被告在2013年11月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2月18日起诉至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再次起诉至贵院,没判离,时至今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丙、婚生女郭**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太原市杏花岭区X乡X村X苑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价值30万元,归儿子郭*所有,特此申明,有郭*乙的居住权,但没有买卖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29日共同生育一子郭**,现在小商品市场打工,2001年5月4日生育一女郭**,现在在杏花岭X中读初三,跟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1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诉来本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共同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已成年工作,次女亦就读于初中,有一定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的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老家院子分配不均的离婚理由不足,主张被告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不足,原告主张已起诉两次离婚,但只提交了2014年10月11日起诉离婚的判决,且未提交分居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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