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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吕*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认识,于2009年4月1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吕**,现在太原万柏林区上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性格问题,缺乏必要的交流,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好吃懒做,无住房,时有家庭暴力,结婚6年从未出去工作,家庭开支完全依靠原告外出打工的微薄收入。女儿出生后,生活开销增加,被告仍不出去工作,不履行家庭义务,没有家庭责任感。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吕*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2004年5月4日认识,2006年1月23日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4月19日补领的结婚证,原告陈述的没有感情基础、我不工作不是事实,我在河南和朋友搞工程。我给孩子上的医疗、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原告,原告无故把保险退了。我没有殴打原告。结婚后原告没有为家里添置过任何东西,原告现在有了婚外情要和我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3日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取名吕**,2008年2月8日出生。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债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也相处一段时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属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了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生女现在正处于需要双方深切关爱的阶段,缺少了任何一方的呵护,都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夫妻之间理应互相关爱、互相扶持,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该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属于一般家庭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沟通,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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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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