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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振河、康*,被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0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短暂相处之后于200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6月27日共同生育一女刘*乙。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暂,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脾气性格不同,争吵不断。而且多年来被告经常对原告不断施以家庭暴力,对原告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自2015年1月15日起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内伤,而且原告身为残疾人,已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为此被告却满不在乎,原告无奈只身回到娘家,至今被告却不闻不问。同时被告对孩子也缺乏照顾,孩子多年由原告一人照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刘*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太**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工商银行存款45100元;工资卡现金30000元;住房公积金80000元;山西**营业部开户的股票;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我们是1998年经邻居介绍认识,相处两年多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后2002年因我给我母亲购买彩电,原告不高兴,发生争吵,我火了踢了原告屁股一脚。以后我不承认再打过原告。2008年我还给原告购买助听器,2013年还带上原告和孩子旅游。故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而且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刘*乙,现就读于太钢X中学校初三年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甲于2000年结婚至今十五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互谅互让,是可以共同生活下去的,草率离婚不利于双方的工作生活和子女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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