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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份相识,是自由恋爱,201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也是经常吵闹,婚后发现被告老是骗我,没有一句实话,婚前被告欠了别人很多钱,没有告我,老是有人去我家要钱,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建立感情,2015年3月份后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肯定有过争吵,2015年3月15日到5月底甚至7月中旬,我试着联系过原告,也去过原告单位找过原告,我积极联系原告,后面联系不上原告了,我去原告单位闹过一回,后面也去过原告单位,但是没有闹,我认为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份相识,自由恋爱,201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常争执吵闹,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双方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争吵,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关心的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以家庭的和睦为核心,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均无益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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