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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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