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武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桑*甲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郭*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花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某某与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