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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武明泽、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再婚,前后没有认识两个月,就于1992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不牢靠,被告结婚动机不纯,婚后感情不好,家庭卫生不好,被告照顾原告不到位,原告年龄大,身体不好,被告不给做饭,要求离婚让被告腾出地方,子女回家照顾原告或者雇人照顾原告。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返还婚前财产10万元;3、无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于1992年结婚后一直未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错;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见过原告给的10万元,退休工资各自保管但均用于家庭开支,直到2000年后原告工资卡、医疗卡由原告子女保管,家庭开支由被告负担,2005年、2006年左右,原告女儿每月从工资卡给原告生活费600元,2010年后基本不给了,每个星期买点油、面、米等看看老人,被告近年来身体差,腿脚不方便,不能承担更多家务,结婚是找配偶,不是保姆,直到原告提起离婚双方还嘘寒问暖,被告患有白内障,今年原告生病出院后由其子女接回原、被告家照顾,原告女儿每星期回家照顾原告,也不照顾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好,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均已年老,自顾不暇,不能很好照顾对方的生活起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17日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十余年,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因原、被告均已年老,不能很好照顾对方的生活起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原则,加强沟通与理解,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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