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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