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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3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2013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6日举行结婚典礼,2014年4月22日生儿子王**,现年1岁半,现跟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因为琐事和原告发生争吵,并且还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才发现被告与原告的性格差异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王**跟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原告每月负担100元;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与原告自愿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2013年9月16日办理了结婚手续,2013年10月6日举行结婚典礼。2014年4月22日儿子的出生给我们整个家庭增添了无比的幸福和乐趣,全家人都把孩子视为珍宝,做了父亲的我兴奋的同时也感觉到了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我心理告诉自己,一定要更加努力的让家人过上更幸福的生活,婚后感情幸福美满。虽然生活中难免出现小矛盾,夫妻之间会打打闹闹,但是双方都很好的处理了这些矛盾,并加深了彼此的了解。原告诉称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性格差异大,是情绪的放大,系不实之言。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抚养儿子,我十分理解她的心情,我们都是爱孩子的,如果离婚孩子将会是最大的受害者,毁了孩子的一生幸福。夫妻之间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是为了孩子和双方家长,应该相互谅解,求同存异。我认为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请给我一次抓住幸福的机会,给我一次尽职尽责做丈夫、做父亲的机会,让我们一起挽救我们幸福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6日举行结婚典礼,2014年4月22日生儿子王**,现跟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中因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刚购买的车借给他人使用等生活琐事原、被告吵闹,期间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4年12月份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等;在审理中被告称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表示承认自己存在的错误,今后在生活上要多关心原告,愿和原告好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清徐县民政局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已生育一子,原、被告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被告缺少沟通,若双方多一些理解和沟通,少一些争执,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是有希望和好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愿和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且双方生育的儿子尚未成年,需要原、被告共同抚养,也考虑到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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