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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