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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彩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女儿陈**,现年14岁。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未深入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经常遍体鳞伤。被告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主见,没有担当,凡事不问青红皂白均听从父母言语,还经常无端指责侮辱、谩骂原告。被告生性懒惰,好吃懒做,好逸恶劳,不踏实工作,长期游手好闲,不尽一点应尽的家庭义务,还染有赌博恶习,整日沉迷于牌桌,家庭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心胸狭窄,在明知原告母亲患有脑梗等疾病,仍然屡次到原告娘家闹事或电话骚扰原告母亲,导致原告母亲多次发病。2003年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亲戚朋友劝说下撤回起诉。但被告至今无任何改变,不让原告上班,并以暴力威胁、恐吓原告,阻止原告与其离婚,甚至用孩子牵制原告,野蛮对待孩子。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及孩子的正常生活,原告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多年来忍气吞声,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等等,被告不仅不感激,反而处处伤害原告,现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与被告继续生活对原告是莫大的精神折磨,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放弃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发生矛盾的原因是:老人有五间正房,三间南房,三间东房,和我们在一个院居住,去年房屋确权,原告要求将家里的房屋全部写在我们名下,老人不同意,为此才发生争议。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农历正月25日)搬到徐沟居住,之后就起诉与我离婚,我们夫妻之间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10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9月13日生育一女陈**,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农历正月25日)搬到徐沟居住,与被告分居。2015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其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原告全部放弃。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离婚条件。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联系,互让互谅,互相关心,互相体贴,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和谐的家庭。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与被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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